臺中市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2 月 1 日訂定生效
民國 102 年 4 月 9 日府授社障字第 1020058072 號函修正
民國 107 年 5 月 1 日府授社障字第 1070048115 號函修正
民國 114年12月1日府授社障字第 1140370145號函修正
一、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為發揮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中心地板教室、康樂室、演講室、會議室等。
三、 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非營利公益活動及辦理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業務借用為主。
四、 本中心場地及設施得提供機關、團體借用,每月以借用二十場次為上限。
五、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借用,並依法處理:
(一) 違反法令規定。
(二) 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三) 違反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共安全之虞。
(四) 使用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五) 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六、 本中心場地出借時間為週一至週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國定假日除外),週日僅限身障團體得申請借用。
七、 申請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日前三日至九十日,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日三日前繳清費用。
八、 本中心各場地收費標準以場次為計算單位,分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至五時二場次,每場次借用時間超出一小時者,加收一場次費用。
借用場地每場次收費標準如附表。
九、 場地維護費優惠計算情形如下:
(一) 臺中市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借用,每場次之場地維護費以二折計算。
(二) 臺中市政府或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之服務方案,每場次之場地維護費以二折計算。
(三) 除前二款外,凡辦理身心障礙相關活動者,每場次之場地維護費以三折計算。
十、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借用本中心場地辦理活動,得免收場地維護費。
十一、 借用單位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水災、地震等天然災害,致無法如期使用者,得退還所繳納之費用。
十二、 於借用單位申請借用日,如遇本中心有緊急特殊需要或因政府舉辦公共事業或公務而有使用出借場地之需求時,本中心得不予核准借用單位之申請,已核准者,本中心得通知借用單位改期,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三、 借用單位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者,得展延借用權三個月。
十四、 借用單位如需在本中心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臨時建物者,應依法申請許可並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或搭建,場地使用完畢應即回復原狀。
十五、 借用單位應注意維護各項設備,如有毀損或短少,借用單位應按市價賠償或購置同一規格型號之產品歸還。
十六、 借用單位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本中心得限期改善或暫停其借用權三個月。
十七、 本中心收取費用後,應開立收據予借用單位,並依規定繳入公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