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
101年8月2日訂定
109年1月30日修訂
一、臺中市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以保護員工及服務對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依性騷擾防治法訂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本措施適用於本中心員工及服務對象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但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
四、本中心性騷擾防治及處理包括下列事項:
(一)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二)將申訴管道相關資訊公開揭示於工作場所顯著處。
(三)受理性騷擾申訴後,由專人協助處理,並注意下列事項:
1.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2.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3.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本中心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4)25329369
專線傳真:(04)25358068
電子信箱:sheng1019@taichung.gov.tw
六、本中心性騷擾申訴及調查處理
準用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七、本措施經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騷擾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