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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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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所屬老人福利服務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臺中市老人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各項設施之使用維護與管理,由本局負責辦理。
三、本中心開放使用範圍經本中心指定之場地。
四、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本市老人活動及本局核准之非營利公益活動使用為主。但本局有優先使用權。
五、本市人民團體及機構借用場地辦理老人福利服務活動,其使用管理維護費及清潔費依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三十收取。
六、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應於使用前一星期填寫申請書並經本局核准及繳交費用後始得使用,其收費標準依各區場地規格面積收費(如附表)。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收使用管理維護費及清潔費:
(一)本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本局所核准之公益活動。
(三)本局本中心所在地區公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八、申請使用者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局。
(二)本局辦理重要活動必需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者之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形。
九、使用本中心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者應自行負責場地維護管理清潔工作。
(二)使用者如有損害公物或器材設施者,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三)使用者應嚴守使用時間,不得拖延。
(四)使用者不得於所使用之場地留宿。
(五)借用單位未經管理人員許可,不得擅自啟用及增設各項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均需事先徵得本中心有關人員准許。
(六)使用者非經管理人員同意外,不得將本中心設施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使用應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仍不改善。
(四)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曾使用場地造成破壞情形嚴重。
(七)曾使用場地不遵守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十一、申請使用場地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國定假日休館。
十二、使用者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並妥為處理。
十三、申請人或使用者如需在本中心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建物者,應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或搭建。
十四、本局收取使用管理維護費及清潔費後應開立收據給使用者,並依政府相關規定全部繳入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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